Page 76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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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739


             前項撤銷權之行使,應於重複訂立事實發生之時起至生效在先之保險契
             約屆滿前為之。
             保險契約經撤銷者,保險公司應將保險費扣除保險公司之業務費用及健
             全本保險費用之餘額,返還要保人。
          第十五條 其他種類保險之處理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傷害、殘廢或死亡,而本公
             司依本保險契約應負保險責任時,如尚有其他保險契約亦應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其他保險為全民健康保險者:
                   ( 一 )  本公司就請求權人提出之自費醫藥費用收據或全民健康保
                        險特約醫院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中所列屬受害人自行負擔
                        之部分,在不超過本保險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保險金額範圍
                        內,依本保險契約給付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 二 )  本公司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給付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
                        務機構之醫療費用,在不超過本保險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保險
                        金額扣除依前款規定給付金額後之餘額範圍內,償還全民健
                        康保險之保險人醫療給付。
               二、 其他保險為非全民健康保險者,本公司仍依本保險契約負賠償
                   責任。
          第十六條 請求權之行使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對請求權人已為一部分之賠償
             者,本公司僅於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已付賠償金額後
             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
             扣除者,從其約定。
             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本公司於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
             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
             若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而各汽車所有人或加害人先行賠償之
             金額合計已超過本保險金額時,本公司依前項規定給付被保險人先行賠
             償之金額則依本公司與數汽車之其他各保險公司間,按事故汽車數量比
             例所負之分攤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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