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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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879
對保單相關附加費用資訊揭露之辦理原則
( 95.11.27 )
中華民國 95.11.27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 09502549210號函
主旨: 為期保險業者善盡保護消費者權益之責並於行銷保險商品時加強對保
單相關附加費用資訊之揭露,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自 96年 3月 1日
起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依據「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11條之規定,預定附加
費用率應登載於公司( 處) 網站,並應以書面備置於總公司( 處) 、分
公司( 處、經辦郵局) 及通訊處等其他分支機構,或於上述各機構提
供電腦設備供大眾公開查閱下載。惟為加強資訊揭露並進一步提供
消費者對於所購買商品之瞭解,自 96年 3月 1日起,各壽險公司應
於傳統型保單簡介以明顯字體註明「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
各種銷售文件內容,如要詳細了解本商品之附加費用或其他相關資
訊,請洽本公司業務員、服務中心 ( 免付費電話: ) 或網站( 網
址: ) ,以保障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