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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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  人身保險商品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內容及範圍



          人身保險商品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

          之內容及範圍


                    中華民國 101.6.2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品字第 10102524012號令

          一、 茲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
               一項但書,規定人身保險業依所屬公會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人身保險
               商品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內容及範圍」辦理要保書之新增
               或部分變更者,免採行「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第一
               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審查程序,以簡化要保書送審作業流程。
          二、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本會核定之「人身保險商品要保
               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內容及範圍」如附件。
          三、 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件: 人身保險商品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內容及範圍
          人身保險商品要保書內容不涉及新增或變更「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
          意事項」或該保險業已報經主管機關完成審查程序之要保書所載之告知事項
          或聲明事項,且符合保險相關法令及 「人身保險商品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
          審查程序之必要列載事項及不得列載事項」規定者,得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
          程序。
          前項所稱新增或變更告知事項或聲明事項,不包括下列情形:
          一、 將「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或該保險業已報經主管機關
               完成審查程序之要保書之告知事項或聲明事項予以組合,且該告知事
               項或聲明事項之組合,係配合商品及險種特性制定。
          二、 刪除或減少「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所定或該保險業已
               報經主管機關完成審查程序之要保書之告知事項或聲明事項。
          註:
         「人身保險商品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必要列載事項及不得列載
          事項」
          一、 必要列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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