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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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911
本契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
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
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
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
前○個月 ( 不低於三個月 ) ,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
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
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
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
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
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 或投保網頁) 詢問的告知
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
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
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
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
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
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