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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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
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繳
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
前項加計利息,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生效日起
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依第十二條第三項約定之利率及計息方式計算。
不分紅保險單適用:
( 不含躉繳及一年期人壽保險 )
第二十一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
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
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
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
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
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
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繳
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
前項加計利息,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生效日起
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依第十二條第三項約定之利率及計息方式計算。
分紅保險單適用:
展期定期保險 ( 不含躉繳及一年期人壽保險 )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
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
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
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
展延期間如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