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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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915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失能時,本公司按第   條的
             約定給付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約
             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十八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
             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
             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九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
             費 ( 並加計利息 ) 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 ( 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
             費 ) 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
             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二十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
             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
             約定處理。
          分紅保險單適用:
          減額繳清保險 ( 不含躉繳及一年期人壽保險 )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
             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
             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
             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
             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
             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
             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
             的淨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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