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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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契約的終止
          第九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
             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
             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的利率 ( 不得低於年利率一分 )
             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附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日 ( 不得少於
             五日 ) 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
             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日 ( 不得高於十五日 ) 內給付之。但因可
             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
             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
             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
             利息 ) 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
             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
             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
             息 ) 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
             領之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
             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
             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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