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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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 保險業重大疾病項目及標準定義
癌症 ( 重度 ) :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
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
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一、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 ( 按Rai氏的分期系統 ) 。
二、 10公分 ( 含 ) 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三、 第一期前列腺癌。
四、 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五、 甲狀腺微乳頭狀癌 ( 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公分 ( 含 ) 以下
之乳頭狀癌 ) 。
六、 邊緣性卵巢癌。
七、 第一期黑色素瘤。
八、 第一期乳癌。
九、 第一期子宮頸癌。
十、 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十一、 原位癌或零期癌。
十二、 第一期惡性類癌。
十三、 第二期 ( 含 ) 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 ( 包括皮膚附屬器
癌及皮纖維肉瘤 ) 。
癱瘓 ( 重度 ) :
係指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
( 含 ) 以上遺留下列殘障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一、 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二、 肌力在 2分 ( 含 ) 以下者 ( 肌力 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
地心引力 ) 。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受心臟、肺臟、肝
臟、胰臟、腎臟 ( 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 ) 的異體移植。
造血幹細胞移植,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接受
造血幹細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
胞 ) 的異體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