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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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 保險業重大疾病項目及標準定義
癱瘓:
※ 輕度
係指肢體遺留下列殘障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一、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一關
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或肌力在 2分 ( 含 ) 以下者 ( 肌力 2分是
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 。
二、 一上肢或一下肢,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或肌力在 2分 ( 含 ) 以下者 ( 肌力 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
抗地心引力 ) 。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
節。
※ 重度
係指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
( 含 ) 以上遺留下列殘障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一、 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二、 肌力在 2分 ( 含 ) 以下者 ( 肌力 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
地心引力 ) 。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受心臟、肺臟、肝
臟、胰臟、腎臟 ( 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 ) 的異體移植。
造血幹細胞移植,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接受
造血幹細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
胞 ) 的異體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