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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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949
重大疾病項目及定義 ( 乙型 )
急性心肌梗塞:
※ 輕度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至
少二個條件:
一、 典型之胸痛症狀。
二、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三、 心肌CK-MB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T> 1.0ng/ml,或肌鈣蛋
白I> 0.5ng/ml。
※ 重度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除了發病 90天 ( 含 )
後,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 50% ( 含 ) 者之外,且
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一、 典型之胸痛症狀。
二、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三、 心肌CK-MB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T> 1.0ng/ml,或肌鈣蛋
白I> 0.5ng/ml。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並接
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末期腎病變:
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
療者。
腦中風後殘障:
※ 輕度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於事故發生六
個月後經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一上肢肩、肘及腕關
節,或一下肢髖、膝及踝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前開「運動障害」,
係指肌力 3分者 ( 肌力 3分是指可抗重力活動,但無法抵抗外力 ) 。
※ 重度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
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