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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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947
附件:
重大疾病項目及定義 ( 甲型 )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除了發病 90天 ( 含 )
後,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 50% ( 含 ) 者之外,且
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一、 典型之胸痛症狀。
二、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三、 心肌CK-MB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T> 1.0ng/ml,或肌鈣蛋
白I> 0.5ng/ml。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並接
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末期腎病變:
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
者。
腦中風後殘障 ( 重度 ) :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
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一、 植物人狀態。
二、 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 一 ) 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 二 ) 肌力在 2分 ( 含 ) 以下者 ( 肌力 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
法抗地心引力 ) 。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
踝關節。
三、 兩肢 ( 含 ) 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
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
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
狀態。
四、 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所謂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
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