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2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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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4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
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保險範圍
第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
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
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
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
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
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 含 )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
金額總和 ( 不限本公司 )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 ( 含 ) 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
投保數個保險契 ( 附 )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
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
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
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
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