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心輔手冊-國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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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我國國中輔導工作的發展歷程


                    我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輔導工作最早可追溯至民國 40 年代,教育部選派 10 餘

               位大專教師與教育行政人員赴美研究進修,以及建立僑生輔導體制。當時僑生輔導工作中的生
               活輔導與學習輔導兩大工作方針,奠定日後國中輔導工作的內涵與運作方式。57 年於《國民

               中學暫行課程標準》中設置指導活動一科,規範國中應設置「指導工作推行委員會」等,以推
               動學生輔導事務,國中輔導工作據此全面開展。

                    關於我國學校輔導工作發展歷程,學者間有不同的分期與用詞,但經研究分析,發現其所

               涵蓋的內容相似,區分的時間點也大致相同。在彙整過去對學校輔導工作發展階段的文獻,以
               及加入研究過程焦點會議的專家意見,乃以介紹萌芽期、實驗開拓期、制度建立期、全面發展

               期、多元發展期與專業深化期等六個分期,各分期的國中輔導工作重要記事摘要介紹如下。








                                      表 1-1  我國國中輔導工作發展重要記事一覽表

                階段(時間)                                  國中輔導工作發展重要記事

                               1.  教育部遴選大專教師與教育行政人員赴美國進修輔導。
                一、介紹萌芽期        2.  美國學者及聯合國文教組織專家來臺講學輔導。
                 (40-50 年)     3. 47 年政府公布《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實施辦法》,並擬定學習輔導與生活輔導兩大方針。
                               4. 47 年「中國輔導學會」成立。


                               1.  教育部與教育廳陸續實施學校輔導工作計畫與實驗方案。

                二、實驗開拓期        2. 55 年師大教育系開設輔導組課程;同年部分大學(如政大、臺中師專)開設輔導原理、教育
                                 輔導、職業輔導等課程。
                 (51-56 年)
                               3. 56 年教育部為實施九年國民教育做準備,成立「指導活動課程組」。
                               4. 56 年國中輔導體制開始規劃,並制訂《國民中學指導活動課程標準》。



                               1. 57 年正式實施九年國民義務教育。
                               2. 57 年師大教育心理系成立;受教育部委託,辦理輔導工作人員暑期研習班。
                               3. 57 年臺北市培育首批國中輔導教師 44 名。
                               4. 57 年教育部公布《國民中學暫行課程標準》,規範國中設置「指導工作推行委員會」、「指
                                 導活動教師」及「執行祕書」,規劃學校輔導工作應包含學習輔導、生活輔導與職業輔導。
                三、制度建立期
                               5. 60 年臺灣教育學院(現彰化師大)成立輔導系。
                 (57-79 年)
                               6. 68 年公布《國民教育法》,明訂國中應設輔導室或輔導人員。
                               7. 69 年政府建立與推展學校輔導工作評鑑。
                               8. 71 年公布《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明定國中輔導組織之設置標準。
                               9. 72 年教育部修訂發布《國民中學輔導活動課程標準》,以「輔導」一詞正式取代「指導」。
                               10. 73 年國中輔導執行秘書正名為輔導主任,規定由具備輔導教師資格者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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