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心輔手冊-國中版
P. 16
表 1-2 《學生輔導法》的重要概念(續)
1. 學生輔導工作之架構與內容,包括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與處遇性
輔導之學校三級輔導機制。
2.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
3. 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學生輔導相關措施。
明訂學校三級輔
4. 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家庭教育
導、資源整合及 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
學生轉銜輔導及 予配合。
服務等輔導機制
5.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召開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以整合全校資源推動
學生輔導工作,並明訂學校三級輔導、資源整合及學生轉銜輔導及服
務等輔導機制,及該委員會之任務及組成。
6. 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及落實學生輔導工作。
7. 學校提供學籍改變之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以銜接輔導需求。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並依學校層級而有不同
之規劃。
明訂各級學校輔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其主管機關及專科以上學校置專業輔導人員之原
則、編制及其設置之依據。
導人力編制、輔
導職責與授課規 3. 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職責。
定
4.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相關課程與入班輔導活動之安排,並由各該學
科專任教師或專任輔導教師授課。
5.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專任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規定。
強調專業倫理,
1. 明訂各類執行學生輔導工作人員均應恪遵相關專業倫理,除法律另有
維護受輔學生之
規定之通報義務應從其規定者外,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洩漏。
權益
1. 各級主管機關應推動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知能職前教育與在職
要求精進專業, 進修,且學校應定期辦理教職員工輔導知能研習。
落實職前教育與
在職專業進修 2. 明訂將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接受在職進修情形及學生輔導工作成效
納入其成績考核。
7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