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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中 學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第二節   《學生輔導法》開創學生輔導工作的新紀元


                    《學生輔導法》在 103 年 10 月 28 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 11 月 12 日經總統以華總                                              第一章

               一義字第 10300168991 號令公布施行,成為我國學生輔導工作之重要法源依據。 104  年 10
               月 15  日教育部臺教學(三)字第 1040135032B  號發布《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針對《學
                                                                                                                     緒論
               生輔導法》施行之內涵細項加以說明。


                壹  《學生輔導法》的立法意義



                    《學生輔導法》立法之重要意義在於完備學校輔導工作三級體制,明示學校校長、教師及
               專業輔導人員均負有學生輔導工作職責。並以學生為核心,廣納學生生態系統中的輔導人力資

               源,強化校內外單位資源整合與輔導網絡合作。此外,更強化轉銜輔導及服務,使各教育階段
               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讓學生受到輔導資源照顧與保護。《學生輔導法》的制定是我國學校

               輔導工作專業化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亞洲地區制定學校輔導體制專法之首創,為我國學校輔導
               工作開啟新紀元。




                貳  《學生輔導法》的重要概念


                    為使學校及主管機關更能落實推動學生輔導工作,協助學生輔導工作全面性的發展。以下

               將《學生輔導法》的重要概念分成幾個部分說明。




                                            表 1-2  《學生輔導法》的重要概念



                                    1.  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以綜理各項學生輔
                                      導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宜。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明訂各級主管機
                關行政機制、定             3.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學生輔導工作發展,應召開學生輔導諮詢會,並明
                期辦理評鑑、落               訂該諮詢會之任務及組成,以統籌規劃並協助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
                實績效責任
                                    4.  學校及各級主管機關須定期辦理評鑑,以維護學生輔導工作品質與績效。

                                    5.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應優先編列推動學生輔導相關經費,並專款專用。

                                    6.  學校應設置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場地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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