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心輔手冊-國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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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中 學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第二節 《學生輔導法》開創學生輔導工作的新紀元
《學生輔導法》在 103 年 10 月 28 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 11 月 12 日經總統以華總 第一章
一義字第 10300168991 號令公布施行,成為我國學生輔導工作之重要法源依據。 104 年 10
月 15 日教育部臺教學(三)字第 1040135032B 號發布《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針對《學
緒論
生輔導法》施行之內涵細項加以說明。
壹 《學生輔導法》的立法意義
《學生輔導法》立法之重要意義在於完備學校輔導工作三級體制,明示學校校長、教師及
專業輔導人員均負有學生輔導工作職責。並以學生為核心,廣納學生生態系統中的輔導人力資
源,強化校內外單位資源整合與輔導網絡合作。此外,更強化轉銜輔導及服務,使各教育階段
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讓學生受到輔導資源照顧與保護。《學生輔導法》的制定是我國學校
輔導工作專業化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亞洲地區制定學校輔導體制專法之首創,為我國學校輔導
工作開啟新紀元。
貳 《學生輔導法》的重要概念
為使學校及主管機關更能落實推動學生輔導工作,協助學生輔導工作全面性的發展。以下
將《學生輔導法》的重要概念分成幾個部分說明。
表 1-2 《學生輔導法》的重要概念
1. 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以綜理各項學生輔
導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宜。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明訂各級主管機
關行政機制、定 3.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學生輔導工作發展,應召開學生輔導諮詢會,並明
期辦理評鑑、落 訂該諮詢會之任務及組成,以統籌規劃並協助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
實績效責任
4. 學校及各級主管機關須定期辦理評鑑,以維護學生輔導工作品質與績效。
5.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應優先編列推動學生輔導相關經費,並專款專用。
6. 學校應設置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場地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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