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2 - 心輔手冊-國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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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調閱 / 函索之處理流程


                    輔導資料調閱通常指某人或某單位有特定目的,而需到校申請調閱資料,調閱後原輔導資

               料仍歸回並繼續保存;函索則是指來自外部單位的公文函索,學校對於該外部單位所欲函索之
               輔導資料,可能以摘要或複製方式提供。例如:

               ◎   當導師或認輔人員想了解學生綜合資料卡或相關心理測驗結果時。

               ◎   當學生或其家長、法定代理人等想要查詢或調閱其輔導紀錄時。


               ◎   當學校行政單位因處理危機事件需要調閱學生相關輔導資料時。
               ◎   當外部單位(如法政單位)因特定目的,公文函索學生相關輔導資料時。


               ◎   當已畢業或離校學生之新階段學校,公文函索其相關輔導資料時。

                    學校在回應上述情況時,宜把握本節開頭所提之法定職權依法行事、符合教育輔導目的、
               訊息最少揭露,與保密及其例外等四大原則,並可參考以下四個層面操作(如圖 6-2 之流程)。

               一、WHO:確認資料使用之對象

                    學校需先確認該對象屬於法定職權內享有調閱或函索權利之人。若為校內人員,須在法定

               職權內使用或符合教育輔導目的,依校內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管理辦法而行。若為在學學生則
               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校外人員如法院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或學生新就學學校等單位,須

               以「機構對機構」方式,透過正式公文函索。

               二、WHY:了解資料使用之目的與需求

                    學校須與該使用人員或申請機構之聯絡窗口充分討論、溝通及協商,釐清其使用目的及需
               求;學校須站在符合教育輔導目的並考量受輔學生權益。尤其當受輔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有資

               料調閱需求時,須一併考量其內在需求及目的,處理過程需多些聆聽及同理,以清楚掌握資料
               使用目的,才有利於評估資料提供的範圍與方式。

               三、HOW :資料使用之行政程序化

                    學校需要將資料使用行政程序化,明確制定於校內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管理辦法內;若遇

               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調閱時,其受理統一窗口、規則及流程等應事先規範清楚,訂定相關
               辦法並經校內行政審核程序進行之;若為其他教育階段人員基於轉銜目的提出資料函索需求,

               仍須以正式公文函索。

               四、WHAT:資料內容之最少揭露原則

                    宜將資料摘要並以「訊息最小揭露」原則提供之,若遇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調閱,可請具
               信任關係之輔導人員陪同閱覽,並於當下釐清或討論其可能的疑慮或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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