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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中 學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第三節 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的倫理層面
學生輔導專業能力除了法規認知、專業技能,也應包含專業倫理。本節自臺灣諮商與輔導 第六章
學會所訂定之《學生輔導工作倫理守則》中,彙整與「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較為相關之倫理
守則,提供輔導人員進行決策之參考。
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
壹 學生輔導資料議題的倫理守則
一、學生隱私權維護議題
(一)輔導人員應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審慎評估學生個人資料保密程度、訊息透露與溝通限
制,共同維護學生隱私權;考量學生的最佳利益、適時向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說明隱
私權維護範圍及限制。
(二)經評估需揭露學生個人訊息時,應審慎評估揭露目的、時機、程度、對象與方式;例
如當遇到法院函索資料、保密例外、須預警、個案研討及法定通報時,皆可能需要揭
露不等程度的訊息。
(三)經評估需揭露學生個人訊息時,以最少量、必要性之揭露為原則;宜事先與學生充分
溝通,事後也能顧及學生感受與反應,給予支持與協助。
(四)輔導人員撰寫輔導紀錄時,需事先考量潛在讀者,審慎評估撰寫內容。撰寫盡量保持
客觀、簡要、顧及相關人士隱私權之維護。
(五)輔導紀錄不得隨意公開或挪作非教育用途,即使徵得學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亦不應透露能辨識個人身分之相關訊息。
(六)學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欲查閱輔導紀錄時,均應遵守最少量、必要性的揭露為原則;
以紙本或電子檔案傳遞或轉移記錄時,須注意維護學生隱私權。
二、校園合作倫理議題
(一)輔導人員、學生之法定代理人間的溝通訊息,宜權衡學生隱私權與輔導工作之需要,斟
酌提供適切的訊息揭露程度。
(二)輔導人員應了解通報相關法規,發現應通報之情事則依法通報之;若專業判斷與法規相
衝突,宜尋求督導或諮詢以謀求解決之道。
(三)輔導人員進行通報前宜評估對學生權益的影響,視需要向學生或相關人員進行必要之說
明,討論如何因應通報後的發展;通報後亦需追蹤以提供學生後續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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