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5 - 心輔手冊-國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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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中 學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法規補給站:和懷孕學生息息相關的法規 第十章
一、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
常見校園輔導案例
第 14-1 條: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 21 條: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
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
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二、民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本法第 14-1 條所定必要之協助,應包括善用校內外資源,提供懷
孕或生產學生之適性教育,並採彈性措施,協助其完成學業及提
供相關輔導。
三、民國 104 年 8 月 5 日修正之《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
附件一: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注意事項
要點二:學校應秉持多元、包容之精神,積極維護學生基本人權,保障學生
受教權。輔導協助過程中應嚴守專業倫理,尊重隱私,採取必要之
保密措施。同時應統整運用社會資源與經費,以維護懷孕或育有子
女學生之權益,提供最大協助。
其中,協助要點清楚敘明學校在處理懷孕學生時各
處室之分工情形及可介入之詳細事項,協助流程亦具體
提供輔導工作者實務指南,在實際面臨懷孕學生事件時
不妨可以將之放在手邊參考與自我檢核。
「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
輔導協助要點 QR co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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