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7 - 心輔手冊-國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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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中 學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附錄 2-1    學校輔導工作組織編制與運作的相關法規摘要



                  法規面向            法規名稱         條文編碼                          內容摘要                                    參考文獻
                                                         國民中學應設輔導處(室)或輔導教師。輔導處(室)置主
                                                         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
                                 國民教育法          第 10 條   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明訂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及逐年增列;學校得視實際需要
                                                         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
                                                                                                                     附錄
                                 國民教育法          第 14 條   國民中學行政組織各處(室)之下得設組。                                        &
                                  施行細則
                                                         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掌理學生資料
                                                第 9 條    蒐集、處理及利用,學生心理測驗實施,輔導及諮商進行等
                                                         事項。
                                    學生                   明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依學校規模
                學校輔導工作             輔導法          第 10 條   不同而定。
                  組織編制                                   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
                                                第 11 條
                                                         依學校規模增置。
                                 學生輔導法          第 11 條   明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之計算方式。
                                  施行細則
                               國民小學與國民                   明訂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包含校長、主任、組長或副
                               中學班級編制及          第 4 條    組長、教師與輔導教師、幹事或助理員、護理師或護士及運
                               教職員員額編制                   動教練等。
                                    準則
                               教育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補助置         全部條文      明訂專、兼任輔導教師之聘任標準、編制員額及補助經費等。
                               國中小輔導教師
                                  實施要點

                                 國民教育法          第 13 條   校長及全體教師均負學生之學生事務及其輔導責任。
                                  施行細則          第 14 條   明訂輔導處(室)、輔導教師所應掌理事項。

                                                         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介入性或處遇
                                                第 6 條
                                                         性之三級輔導。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學
                                                         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條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
                                                第 7 條
                                                         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學校專責單位或人員遇明顯有
                                                         輔導需求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或結合相關資源。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明訂其委員編
                學校輔導工作              學生                   制及如下之工作任務。
                                   輔導法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落
                  組織運作
                                                第 8 條        實並檢視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
                                                             動。
                                                          三、結合學生家長及民間資源,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四、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推展事項等。
                                                         明訂發展性、介入性或處遇性之三級輔導主責與協助人員的
                                                第 12 條
                                                         分工與合作角色定位。
                                                         學校應針對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冊追蹤輔導、得
                                 學生輔導法          第 7 條    召開個案會議針對其個別特性,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得邀
                                  施行細則                   請學校行政人員、相關教師、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學
                                                         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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