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7 - 心輔手冊-國中版
P. 307
國 民 中 學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附錄 2-1 學校輔導工作組織編制與運作的相關法規摘要
法規面向 法規名稱 條文編碼 內容摘要 參考文獻
國民中學應設輔導處(室)或輔導教師。輔導處(室)置主
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
國民教育法 第 10 條 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明訂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及逐年增列;學校得視實際需要
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
附錄
國民教育法 第 14 條 國民中學行政組織各處(室)之下得設組。 &
施行細則
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掌理學生資料
第 9 條 蒐集、處理及利用,學生心理測驗實施,輔導及諮商進行等
事項。
學生 明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依學校規模
學校輔導工作 輔導法 第 10 條 不同而定。
組織編制 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
第 11 條
依學校規模增置。
學生輔導法 第 11 條 明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之計算方式。
施行細則
國民小學與國民 明訂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包含校長、主任、組長或副
中學班級編制及 第 4 條 組長、教師與輔導教師、幹事或助理員、護理師或護士及運
教職員員額編制 動教練等。
準則
教育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補助置 全部條文 明訂專、兼任輔導教師之聘任標準、編制員額及補助經費等。
國中小輔導教師
實施要點
國民教育法 第 13 條 校長及全體教師均負學生之學生事務及其輔導責任。
施行細則 第 14 條 明訂輔導處(室)、輔導教師所應掌理事項。
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介入性或處遇
第 6 條
性之三級輔導。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學
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條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
第 7 條
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學校專責單位或人員遇明顯有
輔導需求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或結合相關資源。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明訂其委員編
學校輔導工作 學生 制及如下之工作任務。
輔導法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落
組織運作
第 8 條 實並檢視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
動。
三、結合學生家長及民間資源,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四、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推展事項等。
明訂發展性、介入性或處遇性之三級輔導主責與協助人員的
第 12 條
分工與合作角色定位。
學校應針對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冊追蹤輔導、得
學生輔導法 第 7 條 召開個案會議針對其個別特性,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得邀
施行細則 請學校行政人員、相關教師、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學
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
297 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