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心輔手冊-高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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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於 107 年 1 月 3 日修正公布,其定義針對未滿 18 歲青
少年之性剝削事件則包括:1. 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2. 利用兒童 第三章
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3.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
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4. 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
發展性輔導
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
(三)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5、76 條規定,當教育人員知悉對身心障礙者有以
下行為時,亦需在 24 小時內向主管機關進行通報:1. 遺棄;2. 身心虐待;3. 限制其自由;
4. 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5. 利用身心障礙者
行乞或供人參觀;6. 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7. 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
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四)依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實施計畫》,學校發現藥物濫用之
確認學生,應立即完成校安通報(未滿 18 歲者同時進行法定通報 );發現疑似藥頭之
學生,學校應以密件洽請教育處(局)(校外會)通報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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