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 - 心輔手冊-高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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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8  「兒童及少年保護情事」事件通報項目


                                                   兒少有下列行為者

                 □    兒少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兒少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足
                 □
                      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所之侍應

                                              任何人對兒少有下列行為者

                 □    遺棄
                 □    身心虐待

                 □    利用其從事有害健康等危險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    利用身心障礙或畸形兒童供人參觀

                 □    利用其行乞

                 □    剝奪或妨礙其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    強迫其婚嫁

                 □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或以其為擔保之行為

                 □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其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    供應刀械或其他危險物品

                      利用其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
                 □
                      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    迫使或誘使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    帶領或誘使其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
                      (請併通報當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或自殺防治中心)

                 □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下列緊急情況,建議立即以電話聯繫當地主管機關社工員評估處理,於主管機關處
                                          理前,提供兒少適當之保護及照顧

                      兒少有以上列舉之保護情事,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限
                 □
                      有填列上開選項者)

                 □    兒少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

                      兒少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但未就醫者,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
                 □
                      險之虞者

                 □    兒少遭受其他迫害,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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