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 - 心輔手冊-高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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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8 「兒童及少年保護情事」事件通報項目
兒少有下列行為者
□ 兒少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兒少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足
□
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所之侍應
任何人對兒少有下列行為者
□ 遺棄
□ 身心虐待
□ 利用其從事有害健康等危險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 利用身心障礙或畸形兒童供人參觀
□ 利用其行乞
□ 剝奪或妨礙其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 強迫其婚嫁
□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或以其為擔保之行為
□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其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 供應刀械或其他危險物品
利用其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
□
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 迫使或誘使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 帶領或誘使其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
(請併通報當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或自殺防治中心)
□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下列緊急情況,建議立即以電話聯繫當地主管機關社工員評估處理,於主管機關處
理前,提供兒少適當之保護及照顧
兒少有以上列舉之保護情事,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限
□
有填列上開選項者)
□ 兒少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
兒少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但未就醫者,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
□
險之虞者
□ 兒少遭受其他迫害,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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