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心輔手冊-高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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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教育人員的法定通報責任
學校實施相關教師增能計畫時,應提供全體教師更多輔導實務知能訓練、法律知識及網
絡資源合作教育,並提醒教師身為教育人員的法定通報責任,以及提升他們的敏感度和辨識
能力。教育人員通報責任包括「法定通報」和「校安通報」:「法定通報」為 24 小時內必須在
社會安全網—「關懷 e 起來」線上求助平臺(https://ecare.mohw.gov.tw/Help)網站進行通報;「校
安通報」須通報教育部校安中心,分為緊急事件(2 小時內,校安即時通)、法定通報事件(甲
級:2 小時內;乙級:24 小時內;丙級:72 小時內)和一般校安事件(7 日內)。
一、校園霸凌事件通報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21 條規定,學校教職員知悉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必須向學
校的權責人員(如學務處的生活輔導組長)進行通報,並由學校負責人員在 24 小時之內向主
管機關通報。
二、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通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條規定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
應於 24 小時之內向主管機關通報。《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
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
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
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三、家庭暴力通報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規定教育人員若知悉有疑似家庭暴力情形,必須於 24 小時
之內完成通報;又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63-1 條,當教育人員知悉 16 歲以上未滿 18 歲的學
生因發生親密關係暴力事件而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之身心傷害時,亦須在 24 小時之內依法
進行通報。若欲對校園家庭暴力和親密關係暴力有更詳盡的瞭解,可另參閱教育部出版之「校
園親密關係暴力事件實務處理手冊」,該手冊提供中學版之「校園約會暴力危險評估表」和「校
園約會暴力自我檢視表」可提供教師評估暸解學生的約會關係是否處於危險狀況。
四、兒童及少年保護情事通報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適用對象為 18 歲以下兒童及青少年,當教師知悉有
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3、47、49、56 條之「兒童及少年保護情事」
(整理於表 3-8)發生時,亦必須依法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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