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心輔手冊-高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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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處遇性輔導的內涵與原則
依據《學生輔導法》訂定三級輔導之內容,處遇性輔導乃「針對經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
效協助,或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配合其特殊需求,結合心理
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依據《學
生輔導法》第 7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中途輟學、長期缺課、
中途離校、身心障礙、特殊境遇、文化或經濟弱勢及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
供輔導資源。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在實務工作中,評估學生有需求時,如有必要,可轉介相關機關(構)請求提供輔導資源。
所謂「處遇性輔導」,乃是一種建基在介入性輔導的基礎,再整合校外資源,提供學生
更多元的輔導處遇服務。因此,處遇性輔導主要是針對介入性輔導無法有效協助之個案,或
針對特殊狀況學生之需求,結合各類專業服務、引進資源或進行資源整合。為有效達成處遇
性輔導目標,在引進校外輔導資源後仍需進行評估,以瞭解是否有效達成預期目標;若輔導
成效不彰,宜適時調整修正校外資源的運用,以提升學生輔導之效能與效率。依據 WISER 模
式,處遇性輔導工作的重點在於資源整合(R),當校內輔導人員已積極提供發展性與介入性
輔導服務,卻成效有限或具有法定通報需求時,這個時候即需要整合校內外專業資源,提供
多元且深入的處遇性輔導。此項跨專業的協助,需從受輔學生之需求出發,經由輔導處(室)
人員的評估、規劃、連結及整合,為學生提供最佳校外資源協助。
要特別提醒,處遇性輔導建立在介入性輔導的基礎上,由學校主責輔導人員與受輔學生
建立互信的關係,並對受輔學生問題有一定程度的瞭解,始能評估引進何種校外輔導資源對
受輔學生最有幫助。在受輔學生接受校外輔導資源協助時,學校主責輔導人員角色暫時轉為
個案管理者,發揮校外資源與校內系統連結、溝通的功能。在受輔學生恢復穩定狀況轉回校
內介入性輔導後,學校主責輔導人員則恢復受輔學生輔導者的角色。輔導人員發揮介入性輔
導功效,並與學校內部系統及外部系統建立正向的合作關係,是為處遇性輔導能快速而有效
地發揮功能的關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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