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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3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 (2015)《學生輔導工作倫理守則》部分條文說明(續)


                                       原條文                                           說明
                4.3.3 轉介計畫
                                                                      4.3.3 所稱之轉介計畫係指學生輔導
                進行轉介時,學生輔導人員宜在維護學生權益原則下
                                                                      人員宜妥善規畫相關轉介內容並適
                評估其需求,適時規畫轉介方式、資源及後續服務計
                                                                      度於輔導紀錄中載明。
                畫。

                                                                      本守則 7.1.1 中陳述:「使用機構輔
                                                                      導行政資料而不涉及個人辨識性內
                                                                      容資料時得逕依相關辦法實施之。」
                7.1.1 研究資料蒐集                                          此處所稱之相關辦法於現階段係指
                                                                      「個人資料保護法」與「人體研究
                學生輔導人員以學生個人或群體為對象進行研究需使
                                                                      法」。另依據本守則 7.1.1 之規範,
                用觀察、介入、互動之方法進行研究時,應徵求當事
                                                                      學生輔導人員如因特殊情況而無法
                人同意。如因年代久遠致使研究對象無法聯繫或不易
                                                                      取得學生之同意時應依據學校相關
                取得同意時,可在維護隱私權的原則下,依學校相關
                                                                      規定處理。若學校尚未訂定明確規
                規定處理。
                                                                      範,學生輔導人員遇徵求研究同意
                使用機構輔導行政資料而不涉及個人辨識性內容資料
                                                                      之例外情況時,應經由研究倫理審
                時得逕依相關辦法實施之。
                                                                      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為之。相
                                                                      關問題請洽詢教育部公告之「人體
                                                                      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查核合格名
                                                                      單」所列機構。



                7.1.2. 家長/監護人同意                                       本守則 7.1.2 所稱「研究計畫目的事
                以未成年學生或無判斷能力者為研究對象時,需徵求                               業主管機關公告得免取得同意之研
                家長/監護人同意,但研究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                               究案件範圍者」係指教育部臺學審
                告得免取得同意之研究案件範圍者,不在此限。徵求                               字第 1010127203 號函所示,由衛福
                同意之例外情況應經由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                               部發布施行之「得免取得研究對象
                後始可為之。                                                同意之人體研究案件範圍」 。


                                                                      本守則 11.2 及其下個項所稱之「同
                11.2 倫理違背
                                                                      儕」係指本守則「前言」中定義之
                發現同儕執行輔導工作中有損及學生權益、妨害身心
                                                                      相關「直接輔導人員」與「間接輔
                發展時,學生輔導人員需依實際情況採取合宜之行動。
                                                                      導人員」。

                                                                       (資料來源: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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