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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3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 (2015)《學生輔導工作倫理守則》部分條文說明(續)
原條文 說明
4.3.3 轉介計畫
4.3.3 所稱之轉介計畫係指學生輔導
進行轉介時,學生輔導人員宜在維護學生權益原則下
人員宜妥善規畫相關轉介內容並適
評估其需求,適時規畫轉介方式、資源及後續服務計
度於輔導紀錄中載明。
畫。
本守則 7.1.1 中陳述:「使用機構輔
導行政資料而不涉及個人辨識性內
容資料時得逕依相關辦法實施之。」
7.1.1 研究資料蒐集 此處所稱之相關辦法於現階段係指
「個人資料保護法」與「人體研究
學生輔導人員以學生個人或群體為對象進行研究需使
法」。另依據本守則 7.1.1 之規範,
用觀察、介入、互動之方法進行研究時,應徵求當事
學生輔導人員如因特殊情況而無法
人同意。如因年代久遠致使研究對象無法聯繫或不易
取得學生之同意時應依據學校相關
取得同意時,可在維護隱私權的原則下,依學校相關
規定處理。若學校尚未訂定明確規
規定處理。
範,學生輔導人員遇徵求研究同意
使用機構輔導行政資料而不涉及個人辨識性內容資料
之例外情況時,應經由研究倫理審
時得逕依相關辦法實施之。
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為之。相
關問題請洽詢教育部公告之「人體
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查核合格名
單」所列機構。
7.1.2. 家長/監護人同意 本守則 7.1.2 所稱「研究計畫目的事
以未成年學生或無判斷能力者為研究對象時,需徵求 業主管機關公告得免取得同意之研
家長/監護人同意,但研究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 究案件範圍者」係指教育部臺學審
告得免取得同意之研究案件範圍者,不在此限。徵求 字第 1010127203 號函所示,由衛福
同意之例外情況應經由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 部發布施行之「得免取得研究對象
後始可為之。 同意之人體研究案件範圍」 。
本守則 11.2 及其下個項所稱之「同
11.2 倫理違背
儕」係指本守則「前言」中定義之
發現同儕執行輔導工作中有損及學生權益、妨害身心
相關「直接輔導人員」與「間接輔
發展時,學生輔導人員需依實際情況採取合宜之行動。
導人員」。
(資料來源: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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