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心輔手冊-高中版
P. 159
高級中等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表 4-13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 (2015)《學生輔導工作倫理守則》部分條文說明
原條文 說明 第四章
1.1.2 自主權
學生輔導人員需適切尊重學生及其父母/監護人之自 本守則 1.1.2 b. 選擇權所述之「教育 介入性輔導
由決定權。 活動」係指學校依教務、學生事務
b. 選擇權 工作目標實施之活動,包含班級教
教育活動外之輔導活動,宜尊重學生有選擇參與與否、 學、主題演講與課外活動等。除上
退出或中止的權利;惟依法令規定、特殊或危急情況 類性質活動,學生輔導人員進行介
下,得依專業判斷先行介入;且在事後應使學生或父 入性與處遇性等輔導活動宜尊重學
生之選擇權。
母/監護人瞭解輔導介入之目的與內涵,及可能的獲
益或限制。
本守則 1.2.2 陳述:「學生輔導人員
進行學生輔導工作時,應避免利用
學生來滿足個人需求或學校需求。」
1.2.2 覺察個人需求 學生輔導工作人員進行學生輔導工
學生輔導人員進行學生輔導工作時,應避免利用學生 作時應以維護學生福祉和專業尊嚴
來滿足個人需求或學校需求。 為依歸,並依據輔導需求做專業決
策,避免摻雜與上開目標無關之動
機,利用學生滿足個人心理需求或
學校行政績效等目的。
2.2.3 訊息揭露
學生輔導人員須斟酌以下情況,審慎評估透露學生個
人訊息之目的、時機、程度、對象與方式:
經評估需揭露學生個人訊息時,仍應遵守個人資料保
護法相關規範,及最少量、必要性之揭露原則。 本守則 2.2.3、2.2.4、2.3.4 所稱「最
少量、必要性」之訊息揭露原則係
2.2.4. 團隊訊息揭露與保密
指學生輔導工作人員應依據各類訊
經考量 2.2.3 項情況揭露學生訊息時,學生輔導工作人
息揭露之情況與目的,僅提供與目
員仍需以團隊方式維持保密,在輔導團隊內,遵守最
的相符之有限度基本訊息,且避免
少量、必要性的原則進行訊息溝通。
呈現未經審酌之原始資料。
2.3.4 紀錄公開與應用
學生輔導紀錄的公開與應用需尊重學生隱私權。
學生本人或家長/監護人欲查閱輔導紀錄時,均應遵
守最少量、必要性的揭露原則。
2.3.2 紀錄撰寫 學生輔導人員撰寫輔導紀錄時,需
學生輔導人員撰寫輔導紀錄時,需事先考量未來可能 考量可能之訊息揭露情況,例如:
閱讀輔導紀錄者,審慎評估撰寫之內容。輔導紀錄之 家長/監護人查閱等,以客觀簡要
撰寫,盡量保持客觀、簡要、顧及相關人士隱私權之 方式為之,以避免所揭露訊息對學
維護。 生或其關係造成不必要之影響。
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