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心輔手冊-高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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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輔導處(室)軟硬體設施
壹 空間與設備
配合學校輔導工作之進行,輔導處(室)之軟硬體設施與空間亦為重要一環,一方面需
要配合輔導工作的推展,建置所需的空間與設備,讓學校輔導工作在推展時,能以最省力的
方式進行。建議運用軟性、溫暖的色調與材質,布置出溫馨且適合推展輔導工作的空間,讓
輔導處(室)顯得更加可親近。
依據《學生輔導法》第 16 條規定:「學校應設置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場地及設備,
執行及推動學生輔導工作;其設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此教育部於 105 年訂定《學
校輔導工作場所設置基準》並規定:學校輔導工作場所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有特殊
因素致執行困難,經報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及出入口。
二、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 30 平方公尺。
三、應有個別諮商室、團體輔導(諮商)室,並得視需要增設輔導諮商相關媒材及空間;
其空間應具隱密性與隔音效果,且合計不得小於 10 平方公尺。
四、應有等候空間。
五、應有保存學生輔導相關資料、測驗工具及執行業務紀錄之設施,並由人員專責管
理。
六、其他
(一)個別諮商室、團體輔導(諮商)室應在明顯可及處,設置警鈴等警示設備。
(二)個別諮商室、團體輔導(諮商)室及等候空間,應明亮、整潔及通風。
《學校輔導工作場所設置基準》第3條:「本基準施行前,學校輔導工作場所之場地及
設備優於本基準規定者,應維持既有規模。」且「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定有較本基
準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故各校可先以此規準,檢視校內是否已符合應有之設備標準。
另依 98 年《普通高級中學學校建築及其附屬設備標準》中敘明輔導處(室)應配合學校
之編制而有不同的大小及空間,詳如表 2-5;而輔導處(室)中應有之設備內容,詳如表 2-6,
但原表中的部分設備,如:錄影帶、錄放影機、錄音帶、錄放音機等已非屬基本設備,建議刪除;
而錄音筆及單槍投影機、投影布幕等設備也成為目前工作的重要工具,故仍請各校依實際使
用安排相關空間設備。配合 12 年國教生涯輔導之推展,可將生涯資料室列入規畫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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