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心輔手冊-大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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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於執行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流程之各階段皆應依《學生輔導法》第

               17 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負保密義務,除
               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外,不得洩漏;並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學生接受輔導                                                             第八章

               專業服務之權益。
                    現就讀學校於學生入學後,應於入學日起 1 個月內,逕至通報系統查詢入學學生是否為轉
                                                                                                                       各類通報與轉銜
               銜學生。上學期查詢時間原則為每年 10 月 31 日前,下學期查詢時間原則為每年 3 月 31 日前,
               期間末日以學校每學期入學日而定;若學生為轉學學生,則應以學生轉入之日起 1 個月內完成

               查詢。現就讀學校可針對該轉銜學生進行輔導處遇作為之評估,有必要取得該轉銜學生於原就
               讀學校之學生輔導資料者,應通知原就讀學校進行資料轉銜。又前開評估輔導處遇之時間點,

               學校應視個別學生之輔導需求而定,故此階段並未有時間點之限制,尊重學生輔導工作之專業
               性,並避免限縮學校選擇學生輔導工作策略之彈性。另外,也建議將轉銜工作之時程納入學校

               行事曆,以利執行順利性。
                    現就讀學校於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期間,若發現非為轉銜學生之在學學生,經輔導處遇之評

               估後,有進行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必要,且需學生之前就讀學校之配合時,可依《學生
               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 7 條規定,執行學生轉銜服務工作,其流程如圖 8-3「非轉銜學生之

               轉銜服務流程圖」所示。


               五、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的取得

               (一)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取得的方法
                    依據《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規定輔導資料之轉銜,應取得學生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之

               同意書。未滿 20 歲者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如學生父母或監護人等)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

                    1. 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主動請求轉銜輔導。
                    2. 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經學校主管機關同意。

                    3. 基於保護學生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必要。
                    4. 依其他法規規定。

                    原就讀學校應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 15 日內,將轉銜學生之必要輔導資料及個案輔導資料
               轉銜表,以密件轉銜至現就讀學校;其期間之算法,說明如次:

                    1. 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2 項及第 4 項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
                      始日不計算在內;且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

                      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除上述情形外,
                      《行政程序法》關於期間之計算,並無扣除例假日之規定,亦即所指期間係日曆天非工

                      作天,自不得於期間進行中將例假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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