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6 - 心輔手冊-大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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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例 1:

                      原就讀學校於 105 年 12 月 1 日(四)收到現就讀學校要求提供轉銜學生之學生輔導資
                      料時,至遲應於 105 年 12 月 16 日(五)前以密件函轉現就讀學校。

                      舉例 2:
                      原就讀學校於 105 年 12 月 2 日(五)收到現就讀學校要求提供轉銜學生之學生輔導資

                      料時,因其間之末日為 105 年 12 月 17 日(六),以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故原
                      就讀學校至遲應於 105 年 12 月 19 日(一)上午前以密件函轉現就讀學校。

                    2. 又依《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第 5 項規定,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
                      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現就讀學校在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時,可視情況由現任導師或個案管理者協助向家長說
               明諮商輔導中心(組)可以提供受輔學生的資源與服務,並告知取得原就讀學校輔導資料的轉

               銜將能立即、有效提供輔導策略及服務。說明時,宜多強調轉銜輔導資料對學生的好處,避免
               對轉銜學生標籤化。之後再請家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簽署同意書。務必先口頭溝通後,

               再提供書面同意書,需留下諮商輔導中心(組)相關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備導師或家長查詢
               相關問題,同意書如附錄 8-3 所示。

                    無論是否為轉銜學生,經現就讀學校評估學生有進行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必要者,
               得請求原就讀學校指派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參加個案會議。故轉銜學生法定代理人拒簽同

               意書時,仍可透過個案會議的方式討論個案輔導需求、過去曾採用的輔導策略及有效的輔導方
               式,這樣的做法是以個案最大利益為出發點。


               六、輔導資料的轉銜

                    一般而言轉銜的輔導資料包含:個別輔導摘要資料、休學、復學、轉學等相關資料及其他

               關鍵輔導資料。乃學校及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依《學生輔導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行
               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所蒐集之學生輔導資料。轉銜之輔導資料僅供輔導相關人員查閱,不應

               用於其他用途,學校輔導人員並確實遵守《學生輔導法》第17條及《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 8 條有關保密之規定。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運用及保管學生輔導資料時,應謹守專業倫理,

               以維護學生接受輔導專業服務之權益。因此,為審慎傳遞輔導資料,原就讀學校應填妥「個案
               輔導資料轉銜表」(附錄 8-4),交由現就讀學校清點及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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