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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6  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
             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
             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
             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 ( 含本契約訂立前)
             的失能,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
             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意外
             傷害事故失能所致,得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
             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
             符合本契約第六條及第七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
             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
             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身故時,受
             益人得依第六條及第七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保險費的計算
          第九條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
             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
             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
             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職業、職務、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
             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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