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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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977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十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
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
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
到達翌日起○○日 ( 不得低於三十日 ) 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
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日 ( 不得低於三十日 )
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
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
催告到達翌日起○○日 ( 不得低於三十日 ) 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
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
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十一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
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
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
分之保險契約效力,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
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異動
第十二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
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
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