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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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 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失蹤處理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
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
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
者,本公司按第六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
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
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原終
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
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條
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失能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 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
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 原因 )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
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