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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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  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
             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
             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
             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
             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
             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契約的終止
          第十三條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
             之 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十四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且影
             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
             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且影
             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
             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
             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
             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
             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且影
             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
             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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