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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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979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且影
             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
             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
             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
             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第十五條
             本公司因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
             滿六個月後喪失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
             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
             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人傷害保險契約,本公司按
             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職業等級承保,但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在本公司
             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資料的提供
          第十六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
             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
             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
             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日 ( 不得少於五
             日 ) 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日 ( 不得高於十五日 ) 內給付之。但因可
             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
             計利息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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