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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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981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
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
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契約的無效
第二十三條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
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二十四條
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
限。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
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
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
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
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