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1014

986  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
             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
             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保險範圍
          第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
             而致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保險期間的延長
          第四條
             如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該交通工具之預定
             抵達時刻係在本契約的保險期間內,因故延遲抵達而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
             者,本保險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限至被保險人終止乘客身分時為止,但延長
             之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因遭劫持,於劫
             持中本契約的保險期間如已終止,本保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間至劫持事故終
             了。劫持事故終了係指被保險人完全脫離被劫持的狀況。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
             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
             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
             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
             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
             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1009   1010   1011   1012   1013   1014   1015   1016   1017   1018   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