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1014
986 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
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
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保險範圍
第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
而致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保險期間的延長
第四條
如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該交通工具之預定
抵達時刻係在本契約的保險期間內,因故延遲抵達而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
者,本保險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限至被保險人終止乘客身分時為止,但延長
之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因遭劫持,於劫
持中本契約的保險期間如已終止,本保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間至劫持事故終
了。劫持事故終了係指被保險人完全脫離被劫持的狀況。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
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
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
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
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
為喪葬費用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