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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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 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契約的續保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
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經驗分紅
第二十七條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
住所變更
第二十八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
最後住所發送之。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
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九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四條規定者外,應經
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四條規定者外,應經
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一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
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
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
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