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1017

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989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十一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 ( 或投保網頁 ) 詢問的告
             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
             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
             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
             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
             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日 ( 不得少於五
             日 ) 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日 ( 不得高於十五日 ) 內給付之。但因可
             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
             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
             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
             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
             者,本公司按第五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
             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
             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
             者,仍依約給付。
   1012   1013   1014   1015   1016   1017   1018   1019   1020   1021   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