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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8 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
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身故時,
受益人得依第五條及第六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
約定。
除外責任 ( 原因 )
第八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
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
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
飛行客機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第九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
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契約的無效
第十條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
還所收受之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