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2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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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4 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日數
1. 鼻骨、眶骨 ( 含顴骨 ) 14天
2. 掌骨、指骨 14天
3. 蹠骨、趾骨 14天
4. 下顎 ( 齒槽醫療除外 ) 20天
5. 肋骨 20天
6. 鎖骨 28天
7. 橈骨或尺骨 28天
8. 膝蓋骨 28天
9. 肩胛骨 34天
10. 椎骨 ( 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 40天
11. 骨盤 ( 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 40天
12. 頭蓋骨 50天
13. 臂骨 40天
14. 橈骨與尺骨 40天
15. 腕骨 ( 一手或雙手 ) 40天
16. 脛骨或腓骨 40天
17. 踝骨 ( 一足或雙足 ) 40天
18. 股骨 50天
19. 脛骨及腓骨 50天
20. 大腿骨頸 60天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第 條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
故證明文件。
三、 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 ( 或醫療費用收據 ) 。
四、 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
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第 條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附表 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 同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