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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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983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 實支實付型 )
          第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
             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
             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
             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
             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 日額型 )
          第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
             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但超過
             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
             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
             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
             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
             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
             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
             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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