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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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993
傷害保險(個人傷害保險、團體傷害保險、旅
行平安保險 ) 恐怖主義限額給付附加條款
1. 中華民國 92.8.26財政部台財保字第 0920708435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4點
2. 中華民國 107.7.18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704938160號函
核定修正第 1、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第一條
茲經雙方約定,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
動,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失
能,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投保本公司附加有「傷害保險( 個人傷害保險、
團體傷害保險、旅行平安保險 ) 恐怖主義限額給付附加條款」之全部傷害
保險( 含主契約及附約) 之給付金額,合計最高以新台幣 元為限。
第二條
本附加條款所謂恐怖主義者之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
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
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
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第三條
本公司對於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
關之行動所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失能,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投保本公司附
加有「傷害保險 ( 個人傷害保險、團體傷害保險、旅行平安保險 ) 恐怖主
義限額給付附加條款」之全部傷害保險 ( 含主契約及附約 ) 之給付金額,
合計最高以新台幣 元為限。
第四條
本附加條款有關之約定與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
書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為準,其他未約定事項仍依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