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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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2 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
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
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
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
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第 條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
故證明文件。
三、 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 ( 或醫療費用收據 ) 。
四、 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
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第 條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附表 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 同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