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2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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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4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 實支實付型)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 ( 實支實付型 )


                 1. 中華民國 86.9.19財政部( 86 ) 台財保字第 862398939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20條
                 2. 中華民國 87.8.15財政部 ( 87 ) 台財保字第 872441034號函修正發布第 16
                   條條文;並自 87.9.1起實施
                 3. 中華民國 95.10.30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5050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1條;並自 96.1.1起實施 ( 原名稱:住院醫療費
                   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新名稱: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 ( 實支實付型 ))
                 4. 中華民國 101.5.7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品字第 10102059590
                   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第 6條條文;並自 101.7.1起實施
                 5. 中華民國 102.1.1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03040號函
                   修正第 9條條文;並自 102.3.1起實施
                 6. 中華民國 103.1.2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號函
                   修正第 2、6、12、15、18條條文;並自 103.5.1日起實施
                 7. 中華民國 104.6.2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號函
                   修正第 13∼ 15、20條條文
                 8. 中華民國 108.4.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號函修
                   正發布第 18條條文,自 109.1.1起實施 ( 中華民國 108.1.17中華民國人壽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壽會貴字第 1080100351號函辦理 )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
             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 ( 或復效日 ) 起所發生
             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 「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
             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
             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 給付日間留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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