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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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五條
             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載明分公司 ( 分社 ) 地址、
             負責人及營業範圍等事項之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 ( 分社 ) 營業
             登記及核發營業執照;並於核准營業登記後,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
             前項營業記載事項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報主管機關申請變
             更營業登記及換發營業執照;並於變更營業登記後,依法向有關機關辦
             理變更登記。
             第一項規定之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
             延期限最長為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展延者,主管機關得廢
             止其核准。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領得營業執照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
             得廢止其核准,並限期令其繳銷營業執照。但有正當理由,報經主管機
             關核准者,得予展延,展延期限最長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六條
             保險業遷移或裁撤分公司 ( 分社 ) 者,應檢具董事會 ( 理事會 ) 議事錄或其
             他證明文件,並檢具遷移或裁撤理由,報主管機關核准;其領有分公司 ( 分
             社 ) 營業執照者,並應申請換發或撤銷。
          第七條
             保險業除得依規定設立分公司 ( 分社 ) 外,並得視需要在國內設立其他分
             支機構。
             保險業增設、遷移或裁撤其他分支機構,或其名稱、隸屬、負責人有變
             更者,應向所屬同業公會辦理登錄。
             保險業其他分支機構管理登錄作業要點,由其所屬同業公會分別訂定報
             主管機關備查。其登錄情形並應定期彙送主管機關。
          第八條
             保險業其他分支機構負責人,應具備保險業務員資格,並應具備下列資
             格之一:
               一、 高中 ( 職 ) 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從事保險工作經驗三年
                   以上。
               二、 高中 ( 職 ) 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保險行政或管理工
                   作經驗三年以上。
               三、 從事保險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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