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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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77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1. 中華民國 97.1.9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 0960255185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 104.2.17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0731號令
修正發布第 11、12、19條條文
3. 中華民國 106.8.2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602544311號令
修正發布第 4、13、14、16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之範圍如下:
一、 國內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 ( 分社 ) 及通訊處、展業處等其他分支
機構。
二、 國外分支機構: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及代表人辦事處。
第三條
保險業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增設分公司 ( 分社 ) :
一、 業主權益超過其實收資本額或基金額。
二、 最近一年內未因財務業務缺失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處分,或無違反
本辦法規定之情事,或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三、 無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保險政策之要
求者。
第四條
保險業在國內設立分公司 ( 分社 ) 經營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事先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
一、 增設分公司 ( 分社 ) 申請表。
二、 董事會 ( 理事會 ) 議決增設分公司 ( 分社 ) 之會議紀錄。
三、 營業計畫書。
四、 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五、 公司治理執行情形之說明。
六、 預定負責人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之資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