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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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保險業已設立國外分支機構者,該保險業在同一國家增設新分支機構,
仍應依據本辦法規定辦理。
保險業國外子公司辦理轉投資子公司或增設分公司,保險業應檢附第
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八條
保險業已於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者,應於每年度結算日起四個月內,
檢具下列該子公司或分公司之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 實施內部稽核之報告。
二、 經當地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三、 營運狀況基本資料。
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十九條
保險業於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者,該保險業有關國外投資及各項財
務業務資訊揭露事宜,除應符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外,公開
發行股票之保險業並應符合證券交易法有關資訊揭露之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