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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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保險業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 申請書。
               二、 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
               三、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料或文件。
             保險業如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者,應另檢具下列文件:
               一、 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二、 營業計畫書,載明擬經營之業務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未來
                   發展計畫、未來三年財務預測、內部組織分工、與母公司或總公
                   司之隸屬關係、人員配置及招募培訓計畫等事項。
               三、 符合主管機關對於國外子公司或分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控管
                   機制要求之說明。
               四、 公司治理執行情形之說明。
               五、 未來三年可能投入資本或出資額之階段分析。
               六、 子公司之主要合資對象說明。
               七、 預定負責人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之資格證明。
             本辦法所稱國外分支機構之負責人,指保險業於國外設立之子公司由我
             國保險業派任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國外分公司之經理人或國外代表人辦
             事處之代表人。
          第十四條
             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後三年內取得外國保險主
             管機關之設立許可,並於取得分支機構之設立許可後一個月內,檢具下
             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 外國保險主管機關之核准函;已核發營業執照者,並應檢附執照
                   影本。
               二、 外國保險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項目。
               三、 設立日期及詳細地址。
               四、 負責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第十五條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後,於尚未設立或投資前,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再檢具相關資料,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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