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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

          管理辦法


                 1. 中華民國 83.9.30財政部 ( 83 ) 台財保第 830485201號令訂定發布施行;並
                   自發布日起施行
                 2. 中華民國 89.3.16財政部 ( 89 ) 台財保字第 0890015650號令增訂發布第
                   9-1∼ 9-3條條文
                 3. 中華民國 89.9.27財政部 ( 89 ) 台財保字第 0890751013號令修正發布第 8、
                   9-2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4. 中華民國 91.8.2財政部台財保字第 091160238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3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5. 中華民國 92.6.20財政部台財保字第 0921602172號令修正發布第 5、9、
                   10、12條條文;並增訂第 11-1條條文
                 6. 中華民國 93.2.28財政部台財保字第 0930750756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條文
                 7. 中華民國 93.4.19財政部台財保字第 0930750852號令修正發布第 2、4、
                   13、14、16、18、19、21、22條條文
                 8. 中華民國 99.3.16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 0990254608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原名稱: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許可辦法;新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
                   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中華民國 101.6.25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號公告第 2條所列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7.1起改由「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管轄
                 9. 中華民國 103.11.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300937121號令
                   修正發布第 2、9、12、13、27條條文;增訂第 20-1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三十五
             條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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