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108
8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
管理辦法
1. 中華民國 83.9.30財政部 ( 83 ) 台財保第 830485201號令訂定發布施行;並
自發布日起施行
2. 中華民國 89.3.16財政部 ( 89 ) 台財保字第 0890015650號令增訂發布第
9-1∼ 9-3條條文
3. 中華民國 89.9.27財政部 ( 89 ) 台財保字第 0890751013號令修正發布第 8、
9-2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4. 中華民國 91.8.2財政部台財保字第 091160238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3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5. 中華民國 92.6.20財政部台財保字第 0921602172號令修正發布第 5、9、
10、12條條文;並增訂第 11-1條條文
6. 中華民國 93.2.28財政部台財保字第 0930750756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條文
7. 中華民國 93.4.19財政部台財保字第 0930750852號令修正發布第 2、4、
13、14、16、18、19、21、22條條文
8. 中華民國 99.3.16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 0990254608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原名稱: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許可辦法;新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
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中華民國 101.6.25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號公告第 2條所列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7.1起改由「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管轄
9. 中華民國 103.11.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300937121號令
修正發布第 2、9、12、13、27條條文;增訂第 20-1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三十五
條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