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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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051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十二條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人數少於○人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本契約效力
             自本公司通知要保人之翌日零時起終止,本公司應於本契約終止之日將
             被保險人之未歸帳戶價值移轉至公共帳戶,並於一個月內依其公共帳戶
             價值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要保人得申請終止本契約,本契約效力自要保人通知本公司之翌日零時
             起終止,本公司應於接到要保人終止本契約通知後將被保險人之未歸帳
             戶價值移轉至公共帳戶,並於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
             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公共帳戶價值依本契約生效之保單年度扣除解約費用,其
             歷年解約費用率如附表二。
             第一項通知到達日當日之利息需計入公共帳戶價值內。
             因契約終止而退保之被保險人應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與第三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其年金給付期間之保險效力不受本契約終止之影響。
             本契約終止後,個人保留帳戶仍為各該被保險人之利益而存在。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第十三條
             本契約因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原因終止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
             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扣除解約費用,向本公司投保個
             人年金保險契約。
          資料的提供
          第十四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
             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
             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帳戶價值的減少
          第十五條
             要保人得在本契約公共帳戶之帳戶價值範圍內,申請減少公共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在其自費帳戶價值範圍內申請減少其
             自費帳戶價值,每次減少之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元且減額後的
             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元。
             前項減少部分之帳戶價值,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其解約費用率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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