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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 團體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利率變動型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個人帳戶價值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身故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
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該被保險
人之個人帳戶價值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該被保險人部分之契
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
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
得之人。
失蹤處理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
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約定返
還該被保險人之個人帳戶價值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但日後發現
被保險人生還時,得將本公司所返還該被保險人之個人帳戶價值歸還本公
司,使該被保險人在本契約之保險效力繼續有效。本公司自前揭確定死亡
時日起至歸還該被保險人之個人帳戶價值之日止,不計付利息。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證
期間 ( 或保證金額 ) 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給付年金;但於日後發現該被保險人生還時,本
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該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
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返還個人帳戶價值的申請
第十八條
身故受益人依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之約定申請「個人帳戶價值」時,應檢
具下列文件:
一、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二、 申請書。
三、 身故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
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